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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购房诚意金无法律依据购房者需慎重

日期:2016-9-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商品房还没有正式销售,先用收取诚意金的方式对外预订,锁住了潜在的客户。目前,收取诚意金这一现象比较普遍,越是好楼盘,诚意金定价越高,少数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不过,诚意金往往并不能带来诚意,因此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也接二连三。

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取诚意金?收取诚意金是否有法律依据?购房诚意金与消费者在购房中经常遇到的违约金、定金有何区别?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交了诚意金没选到房 购房者告开发商讨利息

2007年7月20日,沈阳市男子沈某为认购一套期房,应开发商要求,与之签订了“排号协议书”,并于8月21日长春癫痫病医院交纳了3万元诚意金。协议约定,沈某拥有优先购买资格,且房款优惠1万元。可是,当沈某选房的时候,其看好的小户型住房被告知已经售罄。8月29日,沈某根据约定向开发商提出退还诚意金,开发商称还要等15天之后才能返还。沈某认为大量诚意金握在开发商手中,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笔大额短期贷款,因对拖延行为不满,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60元。而开发商认为,即便返还利息,也只能按照存款利率计算。法院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应从开发商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利率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一次性支付给沈某诚意金的利息66.35元。

案例二:认购商铺未果 诉求双倍返还诚意金

陈女士于2007年4月作为乙方与甲方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意向书》,双方约定:乙方在签署意向书的同时需交纳诚意金5万元,并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与甲方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出售该商铺;若双方未能就购房合同达成一致,甲方将诚意金无息等额返还乙方,该购房意向书作废。意向书签订后,陈女士交纳了5万元,所获发票上载明收费项目为“认购金”。此后,双方未能就认购合同达成一致,公司将该商铺出售给他人。2007年11月27日,陈女士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其交纳的诚意金共计1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余元。陈女士认为其交纳的5万元诚意金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时应将定金双倍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购房意向书中并未约定该5万元有定金的性质,遂判令房屋开发公司返还陈女士缴纳的5万元诚意金,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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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取诚意金?

宋海龙:诚意金也叫意向金,但它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商业用语,其实质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即开发商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以维护购房秩序。也有开发商根据客户缴纳诚意金的情况确定商品房的价位;同时,为防止已缴纳诚意金的客户反悔,规定了客户在一定时间内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其诚意金不予退还的条款。现实生活中少数开发商亦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主持人:很多消费者误认为诚意金即“定金”,那么它与定金,以及违约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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