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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女子解除被冒名顶替的婚姻陷入无解

日期:2016-3-2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诏安女子解除被冒名顶替的婚姻 陷入无解?

距离预产期还有2个多月,小陈十分担心因为没有结婚证影响了孩子的将来

闽南4月19日讯 肚子里的宝宝一天天长大,诏安女子小陈一天比一天焦急。两年了,她和“丈夫”反复奔波在漳州、晋江、龙岩三地,却怎么都办不出一纸结婚证书。

“没有结婚证,孩子出生怎么办?出生证明哪里打?出生了,没有户口,是个黑户,孩子以后怎么上学?”虽然家里已经办过了婚宴,但小陈最担心的是,自己法律上仍是“未婚先育”,会影响孩子的将来。

2006年,小陈的个人信息被她堂妹盗用,与晋江一男子洪某登记结婚,骗婚后堂妹逃逸。这导致小陈和男友迟迟办不了结婚证。

2012年,小陈的堂妹归案,以诈骗罪被晋江法院判刑。小陈随后向晋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她与洪某的婚姻”无效,但法院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受理;与此同时,民政部门表示,如果法院未判决上述婚姻无效,他们就不能为小陈办理新的婚姻登记。

各部门的拒绝,听起来似乎都在理,可这却让小陈自己的结婚请求,陷入了“无解的循环”。

一波

堂妹归案:

结婚记录待抹除

晋江民政:

可修改个人信息

2011年4月19日,诏安女子小陈和自己的龙岩籍男友小詹去龙岩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时被拒绝受理,理由是,2006年6月30日,小陈在晋江与晋江男子洪某领取了结婚证,登记地点是晋江市英林镇。

事后,在小陈的一番追访下,经晋江警方核实,5年前在晋江与洪某结婚的女子并非小陈本人,而是小陈的堂妹陈某英。她盗用了小陈的户口和个人信息,用自己的照片伪造了身份证,冒充小陈与洪某结婚。

事情都查清楚了,但小陈自己的结婚请求迟迟没有办法解决。去年1月,堂妹陈某英在老家诏安落,8个月后,被晋江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陈某英伪造的那张身份证,也由扣押机关没收并销毁。

堂妹获刑,小陈以为自己终于可以去申请登记结婚了,可没想到,龙岩民政部门回应,她的个人信息已经有了结婚记录,无法再作登记,否则将是重婚。小陈再次找到晋江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召集小陈、堂妹陈某英及晋江男子洪某做了笔录后,将资料送福建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理。

“他们当时是想,修改原来的婚姻信息,把我的信息改成我堂妹的,这样我就可以登记结婚了。”小陈颇为欣喜,心里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

三折

省民政厅:无法修改旧信息

晋江民政:删除信息需法院

然而半个月后,小陈迎来一场空欢喜。

省民政厅工作人员发现,堂妹陈某英在案发后已经用自己的身份,与老家一名男子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晋江民政与小陈商量的“修改当初的婚姻记录、改成陈某英与晋江男子洪某结婚”的想法,是行不通的,这样陈某英就变成重婚了。

小陈再去晋江民政局,工作人员说:“还有个办法是,删除当初的结婚记录,但这需要法院判决当初这起婚姻是无效婚姻。”

晋江法院:诉讼时效已过期

法官建议:开书面信再诉讼

2011年10月底,小陈委托律师向晋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经手该案的法官认为,当初这起婚姻,登记于2006年,已超过5年的行政诉讼时效,他们无法受理。

小陈不甘心,今年1月份,又委托一名律师,第二次向晋江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申请,仍旧以同样的理由被告知无法受理。

昨天下午,晋江人民法院经办该案的陈法官向解释道,他是依据法律法规,确认小陈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行政诉讼的时效,所以无法受理。“我也很同情她,想帮帮她,我当时还给她支了个招。”

陈法官说,小陈可以直接跟自己的龙岩籍男友到龙岩或漳州申请结婚登记,当对方拒绝时,向对方要求出具一份拒绝的书面理由,然后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龙岩民政:拒出具书面理由

省民政厅:还需法院作判决

陈法官支的招,小陈说,行不通。

她说,自己和男友事后确实有再去向龙岩民政部门申请过结婚登记,可对方口头拒绝,并未出具书面理由,所以她无法上诉。

了解到小陈这一难处,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分管婚姻登记管理的贾副处长也表示,该案例实属特殊,以前从未碰到过,民政厅正在积极帮其解决问题,但是由于没有相关规定,他们无法贸然帮小陈解决婚姻登记问题。

“以前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一般都是通过修改骗婚人的登记信息,让这一婚姻‘坐实’(也就是上述晋江民政局最开始想过的法子),但是现在骗婚人陈某英又结婚了,这个信息就无法修改了。”贾副处长说,目前的办法是,只要法院能判决当初这起婚姻无效,他们就可以马上帮小陈办理结婚登记了。

于是,小陈的难题像一个无解的循环,又回到了晋江法院那里。

律师建议

行政诉讼是否超期如何界定有待商榷

福建省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都认为,小陈这一案例,首先民政部门在前期身份信息审核问题上明显存在工作瑕疵,没有核实堂妹陈某英的真正身份,就做出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在形式上虽属合法,但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要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吴文都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小陈完全可以以民政部门为被告,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至于行政诉讼超期,这要看怎么认定,当事人是5年后才发现自己被结婚的,法院也可以以这个时间来认定。”

对话堂妹

“有什么需要我出面,一定第一时间帮忙”

昨天下午,联系到正在厦门打工的堂妹陈某英。里,陈某英的语气充满愧疚,“那时候年轻不懂事,被别人骗去做那种事,我自己也觉得很丢人,还好堂姐原谅了我”。

陈某英说,2006年她刚18岁,同村一个叫阿燕的女子,诱她去“赚钱”,“她说跟人假结婚,第二天就可以走了”。于是陈某英就拿了家里一个户口本,交给阿燕去办理假身份证,一起去骗婚。

去年,陈某英回老家嫁人生子,在办理孩子的落户手续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我当年是做错了事,现在我只希望堂姐能尽快领到结婚证,不要因为我当年的不懂事受连累。”陈某英说,如果有什么需要她会出面,她一定第一时间帮忙,“我们毕竟是一家人”。

陈某英的丈夫也说:“如果她姐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肯定会帮的。”(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陈青松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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